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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11 星期四 農歷六月初四 繁體版

    中國財資管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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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金融外匯政策問答精選

    發布時間:2016-11-14 11:38:22  來源:  作者:
    新聞導讀: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銀行網點是否需要對應其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開立多個結匯待支付賬戶?

    來源:《中國外匯》2016年第1、3-4、5、7、9、11、13、15、17、19、21期

    資本金結匯

    Q: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銀行網點是否需要對應其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開立多個結匯待支付賬戶?

    A:不需要。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銀行網點開立的上述同名賬戶,可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

     

    Q:外資企業可以開立多個結匯待支付賬戶嗎?

    A:可以。在已經開立資本金賬戶的銀行網點,外資企業都可以申請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

     

    Q:對境內個人開立的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資金結匯是如何規定的?

    A:境內個人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境內再投資賬戶以及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

     

    Q:境外資產變現賬戶資金是否可以直接結匯?

    A: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Q:境內外商投資企業A受境外企業B委托,在國內市場進行產品及業務宣傳推廣,B不定期按資金需求向A匯入款項,A收款后應如何申報?

    A:該資金屬于市場營銷拓展費,應按照匯入資金的具體交易性質進行申報:如用于在國內進行產品的廣告宣傳推廣,應申報在“228024-廣告服務”項下;如用于為推廣產品而聘請顧問進行咨詢的費用,應申報在“228023-管理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項下;如用于為調查產品市場占有率、滿意率而支付調研的費用,應申報在“228026-市場調查、民意測驗服務”項下。

     

    Q:境外A公司與境內B公司簽訂貿易合同。A由于所在國發生戰爭導致貿易資金匯路中斷,因急于購貨,派員持外幣現鈔,在海關備案后進入我國境內,以外幣現鈔向B支付貨款;隨后B在境內銀行結匯。此種情況是否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A: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的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因此,以現鈔形式進行的結算不在申報范圍內,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外債

    Q:外債結匯所得人民幣可以用于歸還銀行貸款或委托貸款嗎?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存在相應的管理要求?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外債結匯可以償還境內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或委托貸款,但必須是已經使用完畢的銀行人民幣貸款或委托貸款。銀行審單要求和資本金結匯償還人民幣貸款的要求一致,企業需提供原貸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并留存復印件備查。

     

    Q: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的規定,外債資金不得辦理理財,但可在同行轉為定存;而根據16號文的負面清單,資本項目收入資金不得辦理除保本型理財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對此如何理解?

    A:16號文擴大了外債資金的運用范圍,外債資金除了定存,也可以辦理保本型理財。

     

    Q:D公司是經商務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外方股東資本金目前只到位35%,如何計算可借外債額度?

    A: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及其操作指引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匯綜發[2015]83號)等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當年可借外債額度的上限為,上年末經審計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數額的10倍扣除風險資產,其中風險資產=總資產-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委托租賃資產。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入風險資產。當年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為外方股東注冊資本到位比例乘以外債額度上限。

     

    Q:E公司為一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在上海,但有一筆租賃業務中的承租人在深圳。為便利此筆資金業務的資金劃轉,希望將外債戶開在深圳,此筆異地開戶可否辦理?今后在歸還外債時,可否在上海之外的銀行辦理?

    A: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規定,借債企業確有真實合理需要,可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異地開戶。企業償還外債,可以選擇在注冊地以外的銀行辦理,但辦理行需要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核實控制信息表的尚可還本額數據,并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與外債提款、利率及計息期間等要素的一致性。

    跨境擔保

    Q:某境內企業在境外承包工程,并與聯合中標的境外機構在當地成立了非法人性質的聯營體。根據境外業主的要求,境外銀行為聯營體出具了擔保,境外擔保行要求境內公司提供反擔保,后者是否構成內保外貸?

    A:境內企業的境外聯營體為非法人機構,其中存在聯合中標的境外機構一方。在跨境擔保業務中,境內企業擔保的聯營體中的外方承擔債務部分,為“內外外”結構,屬于內保外貸;境內企業承擔的聯營體中的自身債務部分為“內內外”結構,為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Q:關于內保外貸業務,銀行審核境外債務人(被擔保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是否僅審核被擔保人在境外合法注冊的證明?實際操作中如何把握境外債務人(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性?

    A:無論是在外匯局辦理的企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保外貸登記,還是銀行自身審核辦理的內保外貸,均需按照“穿透式”管理的原則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性進行審核,即不僅要審核被擔保人是否為當地注冊的機構,還需審核被擔保人的實際控制人情況。如實際控制人為我國境內機構或個人,則該實際控制人須為已按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機構或個人,才符合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性要求。

     

    Q:要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的內保外貸是否只限于融資性擔保?

    A: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匯發〔2014〕29號)的規定,跨境擔保中,擔保人、被擔保人及受益人三方注冊地分屬于境內、境外和境外的,為“內外外”結構的內保外貸,境內機構提供內保外貸需辦理登記,且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的內保外貸,均納入管理和登記范圍。

     

    Q:某銀行為一境外企業提供內保外貸,境內自然人提供反擔?!,F發生擔保履約,銀行使用作為反擔保的自然人質押的人民幣資金購匯對外履約,對境外企業身份有何要求?

    A: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提供內保外貸,自然人作為反擔保人,銀行可從被擔保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與境內反擔保人的關系,以及商業合理性、主債務資金用途或基礎交易合規性、履約傾向等方面審核擔保業務的合規性。審核合規的內保外貸業務,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擔保數據。發生履約時,擔保銀行可以使用反擔保人的質押人民幣資金購匯對外履約。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外匯管理局將對履約行為進行事后核查。存在違規的,將追究擔保銀行及反擔保人的責任,并根據規定進行處罰。

     

    Q:銀行作為內保外貸的擔保人,在辦理擔保業務時,除了審核主體資格、商業合理性、主債務資金用途、履約傾向等外,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A:(1)銀行不得為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被管控的客戶提供跨境擔保;(2)銀行不得為未辦理過內保外貸登記的客戶辦理擔保履約款的匯兌;(3)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時應提示反擔保人及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4)避免發生辦理的內保外貸與其他部門的規定存在沖突,影響履約。

     

    Q:某企業為境外關聯公司從境外銀行融資提供內保外貸,申請將擔保項下的保證金匯到境外債權行存放,銀行可否辦理此類擔保項下的本外幣保證金的匯出?

    A:境內企業向境外支付本外幣資金需要真實合規的交易背景。根據跨境擔保法規規定,原則上只有在履約環節可將保證金作為履約款匯出,擔保簽約后履約前匯出保證金并無法規依據。此外,根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公司在境外開立賬戶需要經過外匯局的核準,因此境內機構不得擅自在境外開戶存入擔保保證金。

     

    Q:某內資企業在境外開展工程承包,境外業主要求該企業通過某境外銀行出具工程質量保函,此類業務是否需要辦理擔保登記?發生擔保履約后,內資企業可否歸還境外銀行的擔保履約墊款?

    A:上述擔保為“外內外”性質的非融資性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無須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發生擔保履約時,境外出具保函的銀行先行賠付工程質量違約款,該內資企業可以購匯償還境外銀行墊款。境內銀行在為境內企業支付款項時,需審核此項擔保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如果基礎交易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中并無工程質量方面的賠付要求,則此項業務不得辦理。

     

    Q:某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一平臺公司從事境外股權收購。該平臺公司股權收購中存在兩類擔保需求,一類是從境外銀行融資支付股權收購對價,另一類是擔保股權收購交易中的違約責任。如果境內公司或境內金融機構為其提供擔保,是否需要登記?

    A:境內公司為境外平臺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擔保為融資性擔保,為境外平臺公司因收購交易中違約責任提供擔保為非融資性擔保。這兩類擔保均屬于“內外外”性質的跨境擔保,需要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Q:境內銀行為境外企業提供內保外貸,該境外公司的直接股東為境外注冊的SPV公司。此類擔保的主體資格合法性應如何把握?

    A:根據現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對于境外投資搭建投資架構時涉及多個層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僅登記其在境外設立的第一層級。在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審核境外主體資格合法性時,應按照穿透式管理的展業原則進行盡職審查,了解境外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在我國境內。如果實際控制人為我國境內機構或個人,且在境外投資的第一層級未辦理過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則第一層級如果再在境外設立多層架構,即便融資主體非境外投資的第一層級,其主體資格也不合法,不得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Q:境內銀行擬為一家境外企業的境外融資提供擔保,此項融資擬用于某家辦理過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外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交易,即收購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請問此類擔保能否辦理?

    A:此業務屬于內保外貸業務。根據29號文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內保外貸項下主債務資金用于境外股權收購的,如收購標的企業的主要資產(主要資產指50%以上的資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資產、債權資產等)在我國境內的,屬于主債務資金調入境內使用的范疇。未得到外匯局的批準,境內機構不得辦理此類內保外貸業務。

     

    Q:某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將一筆外匯資金存放在境內銀行A,以此資金質押向存款行申請開出備用信用證,擔保另一家境內銀行B向該外資企業貸款,此類業務是否屬于外保內貸業務范圍?

    A: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外保內貸項下的主債務僅限于境內金融機構對境內中、外資企業的授信,因此,如果出具備用信用證的A銀行對于那家取得B銀行貸款的外資企業存在授信,則上述結構下的擔保應納入外保內貸業務范圍。

     

    Q:兩家境內非金融企業之間存在委托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境外機構或個人可否為境內債務人的上述債務提供擔保?

    A:不能。此類擔保屬于“外內內”結構的外保內貸,但未納入政策層面開放的外保內貸業務范圍。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外保內貸項下的主債務不包括委托貸款以及境內金融機構授信之外的其他債務。因此,上述債務接受境外擔保屬目前尚未開放的外保內貸業務。如果境外機構或個人為此類債務提供了擔保,一旦發生擔保履約,履約款匯入境內將存在政策障礙。

     

    Q:境外企業如果以其在境內的房產作為抵押或以其人民幣存款作為質押,為境內關聯公司從境內銀行取得的外匯貸款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如期還貸,發生擔保履約時,銀行可否以變賣境外機構抵押的房產取得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或使用境外機構質押的人民幣存款購匯來歸還外匯貸款?

    A:可以。境外機構可以其境內合法的財產為境內中外資企業從境內銀行取得的貸款提供擔保,此類擔保納入外保內貸業務范圍。此類擔保發生履約時,如存在貨幣錯配,銀行需向當地外匯局申請結匯或購匯。銀行在辦理此類擔保時,還要審核是否存在潛在沖突,如上述房產產權若有暇疵使得變現困難,則銀行權益將無法得到充分保護;而非居民的人民幣存款資金來源如果存疑,購匯也會受到影響。

     

    Q:某境內公司為境外母公司的境外貸款提供擔保,此擔保項下的貸款資金可否以直接投資或借貸方式流入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購買境內房地產企業在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若可以,則此類擔保能否辦理登記?

    A:上述擔保為內保外貸。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內保外貸項下的主債務資金不得以直接投資或借貸等方式直接調入境內使用,也不可以購買境內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等方式間接調入境內使用。因此,上述擔保原則上不能辦理登記。

     

    Q:境外A公司從境外銀行貸款用于收購境外B公司股權。而B公司是境內兩家外資企業的唯一股東,且其資產中有20%在境內。那么,境內企業為境外A公司的貸款提供的擔保是否屬于調入境內使用?管理中如何判斷收購標的企業的境內外資產比例?

    A: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內保外貸項下主債務資金用于境外股權收購的,境外收購的標的企業資產超過50%在我國境內的,即為主債務資金間接調入境內使用。上述擔保結構中,雖然境外B公司在我國境內有投資的企業,但其全部資產的80%都在我國境外,因此,此類擔保的主債務資金不屬于調入境內范圍。

     

    判斷境外標的境內外資產比例時,其中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資產,該公司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科目均應納入考量計算的范圍。

     

    Q:境內A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給境內B公司,境外C公司提供保證擔保。請問此擔保屬于外保內貸還是屬于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A:此類擔保屬于外保內貸,不是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外保內貸業務項下的債權人須是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債務人為境內注冊的中外資企業,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額度。滿足以上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并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Q:若上述A公司系融資租賃公司,其融資租賃設備給B公司,C公司為B公司支付租金提供擔保,三方簽訂租賃合同和擔保合同時,融資租賃金額是否受B公司凈資產的影響?合同簽約時是否要到當地外匯局辦理審批或登記備案?

    A:A、B、C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擔保合同,境內債權人A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符合《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簽約時的融資租賃金額不受B公司凈資產影響,但履約金額不得超過B公司上年度的凈資產數額,超出部分可占用B公司的外債額度,但如果超出外債額度,則將受到處罰。在外保內貸符合境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境內債務人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的境內金融機構向當地外匯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Q:在上述擔保中,如果發生擔保履約,境外C公司支付外匯給境內A公司,A公司收取相關款項,是否需要辦理相關的審批或備案手續?

    A:需要。符合規定的外保內貸發生履約時,金融機構可直接從境外擔保人收取擔保履約款,債務人需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如上述擔保履約中存在違規行為,應移交檢查部門處理。金融機構外保內貸履約資金與貸款幣種不一致存在貨幣錯配的,需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才能辦理結匯或購匯。

     

    Q:被擔保人在境外,但貸款行A為境內銀行,國內另一家銀行B提供擔保,此類擔保是否需要上報擔保數據?管理上有何要求?

    A:擔保人及受益人均在我國境內,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此類擔保屬于“內外內”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國內的擔保銀行無須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上報此類擔保數據。但是,擔保行須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判斷此類擔??煞褶k理。如存在被擔保人或借款人有明顯的履約傾向,或存在主債務資金未用于經營范圍內的支出等情況,B銀行在提供擔保時可能會面臨合規性風險。

     

    Q:其他類型跨境擔保與需要在外匯局辦理登記的擔保在管理上有何不同?是否也存在主債務資金不得調入境內使用的限制?

    A:根據擔保結構中的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注冊地以及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不同,可將擔保區分為十六種類型。其中,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注冊地以及擔保物權登記地均在境內或境外的不屬于跨境擔保,因此,跨境擔保實際上存在十四種類型。在這十四種類型中,只有內保外貸及外保內貸兩種類型的跨境擔保發生履約后將新增我國的對外債權或對外債務,納入外匯局登記和統計的范圍,其他十二種類型的擔保無需登記。但不登記并非不要管理,擔保人在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或境內銀行在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履約涉及付匯或收/結匯時,均要審核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的真實性以及合規性,包括是否存在商業合理性、履約傾向如何、是否存在潛在沖突等。不過,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項下的主債務資金不受不得回流境內的限制。

     

    Q:A公司為一內資企業,從境內銀行取得人民幣授信,境外機構為此筆授信提供擔保,可能要發生擔保履約。請問A公司的擔保履約金額在什么額度之內不會受到處罰?

    A: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外保內貸的履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經審計的上年度凈資產數額與外債可用額度之和。如該中資企業選擇適用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其可用外債額度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凈資產的一倍)扣除已借入外債的余額,則其外保內貸履約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凈資產與可用外債額度之和。

     

    Q:非上海注冊企業,如辦理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是否可在上海當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的規定,國內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只能在貸款行或企業注冊地銀行辦理購付匯。因此,非上海注冊企業在上海辦理還本付息,如果是在上海注冊的銀行取得的外匯貸款,只能在該貸款行辦理購付匯手續;否則,不得在上海辦理還款的購付匯手續。

     

    Q:境內銀行接受境外銀行的擔保,為境外企業出具擔保,擔保其對境內另一企業的債務,是否需要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A:此類擔保屬于擔保人與受益人在我國境內、被擔保人在我國境外的“內外內”結構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不屬于登記范圍;但擔保履約可能導致債權人或債務人發生變化的,需要在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或外債變更登記手續。此類結構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則需要審核被擔保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商業合理性、基礎交易的合規性、履約傾向性等要素來確定能否辦理。

     

    Q:境內一中資企業通過境內外資企業擔保,從境內銀行取得授信,境外公司為此外資企業的擔保提供反擔保,此類業務可否辦理?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4號)及《關于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的規定,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時,對境內外資企業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提供的擔保,對中資企業,則未經批準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擔保。2014年6月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規定,外保內貸項下的擔保標的限于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的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為境內企業對第三方企業融資的擔保再提供擔保不在可辦理的范圍內;其操作指引規定,未經批準超出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NAR賬戶

    Q:NRA賬戶與境外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如何辦理?

    A:NRA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Q: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NRA賬戶付款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A: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NRA賬戶付款時,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匯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

     

    Q:NRA賬戶能否提取外幣現鈔?

    A:未經開戶銀行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境外機構不得從NRA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Q: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可否從境外機構NRA賬戶匯至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A: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可以從其在境內銀行開立的NRA賬戶向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劃款,用于繳付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

     

    Q:境內銀行開立NRA賬戶時,在外匯局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A: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的規定,為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并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NRA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

     

    Q:境內銀行如何區分NRA賬戶與其他性質賬戶?

    A: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NRA賬戶時,應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字樣,即NRA+外匯賬戶號碼,并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付款銀行,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賬戶是否為NRA賬戶。

     

    Q:境內銀行開立NRA賬戶時,需要審核哪些材料?

    A: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NRA賬戶時,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如果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譯文。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準。

     

    Q:境內銀行在審核轉口貿易項下NRA賬戶的收付業務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A:境內銀行在審核轉口貿易業務時應審核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保稅備案倉單以及提單。境內銀行應認真履行“展業三原則”,對業務背景的真實性、業務的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查,確保將轉口貿易項下通過NRA賬戶的收付匯置于當前政策的監管范圍內。

     

    Q:境外機構人民幣NRA賬戶內資金是否能夠轉為定期存款?

    A: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Q:境內機構付匯至境外機構NRA賬戶,境內機構是否需要申報,如何申報?

    A:境內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外機構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境內機構企業應當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外機構/企業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按要求進行申報外,還需要注明“向境內NRA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Q:境內機構收到境外機構NRA賬戶所付款項,境內機構是否需要申報,如何申報?

    A:境內收款行收到來自境外機構NRA賬戶的款項時,應當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機構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付款行應在付款報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樣。

     

    境內機構收到境外機構企業從NRA賬戶支付的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按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按要求進行申報外,還需要注明“收到境外NRA非居民款項”字樣。

    結售匯統計

    Q:境內某中資出口企業收到境外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該企業持相關單據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出口押匯后結匯,該筆結匯應如何統計?

    A:出口押匯屬于貿易融資,但其資金來源實質為貨物貿易性質,因此該筆結匯應統計在橫欄“110貨物貿易”,縱欄根據企業實際性質統計在“03中資機構”項下。

     

    Q:境內某公司與境外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定期收取境外支付的經營性租金并結匯,應如何統計?

    A:設備租賃應區分為最終設備所有權轉移的國際金融租賃和所有權不轉移的經營性租賃,前者結匯計入“140其他投資”,后者計入“126其他服務”。該筆外匯資金屬于經營性租賃租金,應統計在橫欄“126其他服務”,縱欄根據企業實際性質進行選擇。

     

    Q:境內某銀行收到境外關聯行支付的由其代繳的海外代付利息稅并結匯,應如何統計?

    A:代繳利息稅應統計在其他經常轉移項下。由于境外關聯行為實際結匯主體,且為非居民機構,應統計為外資機構,故該筆結匯最終應統計在橫欄“133其他經常轉移”、縱欄“04外資機構”項下。

     

    Q: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境內某中資企業,現將轉讓價款購匯支出,應如何統計?

    A:該筆業務屬于直接投資撤資。對于此類業務,結售匯主體應確定為被撤資企業,為方便與結匯時的交易主體相對應,企業性質應按其被撤資前的身份確定。如果撤資前外方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5%,則被撤資企業被認定為外資企業,購匯應統計在橫欄“422直接投資撤資”、縱欄“04外資機構”項下;如果撤資前外方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5%,則被認定為中資企業,購匯統計在橫欄“422直接投資撤資”、縱欄“03中資機構”項下。

     

    Q:境內某外資企業向境外關聯公司借入500萬美元,其結匯應如何統計?到期購匯還款時應如何統計?

    A:境內公司收到境外關聯公司的借款應當被認定為是境外關聯公司對境內企業的投資追加,應統計在“直接投資”大項下。因該筆投資既不是投資資金本金,也不是直接投資撤資和房地產,故不再計入子項。該筆結匯最終應統計在橫欄“220直接投資”、縱欄“04外資機構”項下。當企業到期還款時,本金購匯同樣統計在直接投資項下,具體為橫欄“420直接投資”、縱欄“04外資機構”;利息購匯應統計在橫欄“332投資收益”、縱欄“04外資機構”項下。

     

    Q:境內居民A將前期存放于外幣賬戶的外匯資金結匯,應如何統計?

    A:按照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此前,境內居民A購匯存款應統計在橫欄“470其他”、縱欄“05居民個人”項目下;現在A要將這筆外匯資金結匯,相對應統計在橫欄“270其他”、縱欄“05居民個人”項目下。

     

    Q:境內某貨幣兌換公司向境內居民銷售電子旅行支票用于境外支付使用。該電子旅行支票由香港某公司發行?,F貨幣兌換公司在備付金賬戶開戶行購匯向香港支付電子旅行支票款項,該筆購匯應如何統計?

    A:按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匯發[2012]27號),開戶銀行應將與特許機構間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交易(不同外幣間的兌換交易除外)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其中交易主體為非居民個人,交易性質為旅游。故該筆業務應統計在橫欄“322旅游”、縱欄“06非居民個人”項下。

     

    Q:境內居民A的女兒B在美國讀書,A購匯支付B的學費和生活費,其購匯報送應統計在哪個項下?如果B已經移民,其購匯應統計在哪個項下?

    A:境內居民B出國留學,其母親A購匯對外支付的學費屬于境內居民B在境外的教育費用支出,該筆購匯應統計在橫欄“322旅游”、縱欄“05居民個人”項下。若B已經移民,則其已不屬于境內居民,而是非居民,其母親A購匯向境外支付的款項屬于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贍家款,該筆購匯則應統計在橫欄“331職工報酬和贍家款”、縱欄“05居民個人”項下。

     

    Q:境內某外商投資企業購匯支付外籍員工工資,應如何統計?

    A:該筆交易的實際購匯主體是外籍員工,企業實為代理個人購匯。原則上此類代理結售匯交易要按照實際交易主體進行統計。因外籍員工屬非居民個人,購匯應按人民幣資金來源統計,該筆資金屬于非居民境內勞務報酬,應統計在橫欄“331職工報酬和贍家款”、縱欄“06非居民個人”項下。

     

    Q:境內某外資企業的員工將境外母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部分賣出,現將所得外匯收入結匯應如何統計?

    A:境內企業員工出售其獲得的境外股權,應統計在橫欄“231對境外證券投資撤回”、“縱欄 05居民個人”項下。

    國內外匯貸款

    Q:上海自貿區內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向境內某中資機構發放一筆出口押匯,是否屬于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范圍?可否結匯?

    A:上述出口押匯屬于國內外匯貸款,可以結匯。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下稱125號文)、《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2004年9號令)等法規,境內中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內中外資企業發放的外匯貸款屬于國內外匯貸款。國內外匯貸款包括自營外匯貸款、外幣委托貸款、外幣貿易融資等,出口押匯為貿易融資中的一種類型,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Q:銀行對企業發放的國內外匯貸款如何辦理登記?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國內外匯貸款如何登記?

    A:根據125號文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0版)》(匯發[2014]18號)等規定,國內外匯貸款由債權人登記。銀行發放國內外匯貸款由貸款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逐筆貸款的簽約、變動和余額信息。非銀行金融機構,已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通過該系統報送國內外匯貸款數據;未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可先按125號文附件中的表式,按月上報紙質報表,同時盡快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并在開通之后通過該系統補報數據。

     

    Q:國內外匯貸款賬戶是否只能在貸款行開立?假如杭州的一家外資企業從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取得外匯貸款,貸款戶可否開立在上海?

    A:根據125號文的規定,國內外匯貸款原則上只能開立在貸款行或企業注冊地銀行。前述杭州企業從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取得外匯貸款,只能開立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或杭州本地的銀行。

     

    Q:企業可否異地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是否需要開立還本付息賬戶?

    A:根據125號文的規定,債權人為銀行的,債務人只能在貸款行或其注冊地銀行辦理;債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在貸款資金的劃出行或其注冊地銀行辦理。因此,債務人異地購匯還貸只能是在異地的債權行辦理。

     

    國內外匯貸款還貸資金可進入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后償還債權銀行,無須開立還本付息賬戶。

     

    Q: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可否用于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

    A: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的16號公告,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禁止購匯提前還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8]50號)和《關于嚴禁購匯提前還貸的緊急通知》(銀傳[1998]53號)已廢止,上述規定中有關人民幣貸款不得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的條款也已失效。但在當前形勢下,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用于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應審慎辦理。

    跨國公司

    Q:《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下稱36號文)正文第三條及附件第二十八條,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的A類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那么A類成員企業是否還需要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A:A類成員企業辦理36號文規定的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時,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也就沒有必要為此開立該賬戶。但A類成員企業辦理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貨物貿易外匯收入時,則需按現行規定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Q: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如何進行真實性審核?

    A:銀行應嚴格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認真履行《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真實性審核義務,以及36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決定審核真實、合法的合同、發票等紙質單證或電子單證,銀行和企業按規定留存相關憑證備查。銀行在辦理異地業務、轉口貿易、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逐筆對合同、發票(含電子單證)、提單等貨權憑證正本(復印件)等進行真實性審核,確保有關交易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防范虛構貿易與外匯收支風險。

     

    銀行采用電子單證審核方式的,應在有關試點方案中予以說明,或在實施電子單證審核后書面備案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銀行還應通過加強事后核查等,確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

     

    Q:36號文第八條有關國際收支規模1億美元應如何理解?

    A:1億美元國際收支規模是指境內成員公司經常和資本項下收支,跨境人民幣收支規??梢哉鬯銥槊涝嬋?。

     

    Q: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內資金是否可以做賬戶質押?

    A:主辦企業向境內機構借用貸款時,不得對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設立質押。

     

    Q:對于參加跨國公司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的境內成員企業,如成員企業向銀行索要有關收匯憑證,銀行如何辦理?

    A:在上述情況下,主辦企業的合作銀行應配合成員企業,在收款憑證上的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載明(手工)成員公司名稱(也可應企業要求載明資金性質、金額等),目的是表明有關收匯雖由主辦企業集中辦理,但該收匯是代成員公司辦理。

     

    Q:36號文第十九條有關外債簽約登記,在首筆外債資金入賬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針對此筆外債?該合同是否應由成員企業共同簽訂的一個框架合同,針對今后由境外成員公司劃入國際資金主賬戶資金的約定呢? 以后的資金入賬,是否還需要做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A:首筆外債簽約登記應在入賬前完成,提交境內外成員之間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后,如無重大事項變更,從境外成員公司融入的資金,可以直接入賬。如果外債資金來源于第三方或債權人,或幣種發生變化,應在入賬前逐筆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簽約登記。

     

    Q:外債賬戶資金是否可納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進行集中運作?

    A:可以。根據36號文第十七條規定,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收入范圍包括境內成員企業外債賬戶劃入資金。參與集中的成員企業外債賬戶有余額的,可納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進行集中運作。

     

    Q: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中除通道資金以外,所涉外匯賬戶的境內資金收入,是否需要進行境內收入申報?

    A: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除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劃轉外的境內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質等,無需再進行境內收入申報,可通過對應的境內支出申報數據中的收入方賬號匹配查詢。前提條件是收入方賬號一定要填寫準確,并及時報送了相關開戶信息。

     

    Q:試點企業對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款或軋差凈額結算中的還原數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賬號”欄目是填寫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賬號,還是相應成員公司自身賬號?

    A:填報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賬號,即集中收付款或軋差凈額結算時主辦企業的實際收付款賬戶賬號。這主要是考慮試點業務監測和報表統計均基于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開展,因此,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款或軋差凈額結算還原數據的申報使用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更便于業務監測。

    融資租賃

     

    Q:A為注冊在天津自貿區的租賃公司,A公司計劃從境內母公司以外幣委托貸款形式借入5000萬美元,用于開展境內融資租賃項目,租賃物金額8000萬美元,A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A:可以。根據《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天津自貿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A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幣委托貸款向境內母公司借款,即為自身國內外匯貸款,且融資金額超過購買租賃物金額的50%,因此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Q:B租賃公司為注冊在天津自貿區的企業,B公司同境內某銀行針對自身融資租賃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并獲得銀行外幣融資。B公司如果用該筆外幣融資開展境內融資租賃業務,且外幣融資金額達到融資租賃業務總額的50%以上,B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A:不可以。根據《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天津自貿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這一規定強調融資租賃業務的資金來源是債務。而上述情況中,B公司雖然通過保理業務獲得銀行融資,但B公司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B公司不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Q:C租賃公司為一家注冊在天津自貿區的企業,在同境內X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X公司希望C公司以美元形式支付購買租賃設備的價款,C公司是否可以辦理相關業務?

    A:可以。由于C公司為天津自貿區注冊的企業,根據《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融資租賃采用回租結構的,出租人可自行選擇以外幣或人民幣形式向承租人支付所購租賃設備的價款。承租人收取外幣的,不得辦理結匯。C公司可直接在銀行辦理以外幣支付租賃設備價款。

     

    Q:D公司為一家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3億美元,目前外方股東注冊資金已到位1.5億美元(即外資到位率50%)。根據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其風險資產為3000萬美元,凈資產為1.5億美元,則該企業本年度實際可借外債額度如何計算?

    A:現階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經審計的報表計算出其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凈資產的10倍(B),然后將B減A作為新年度期間該公司可新借外債余額的最高限額。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年度期間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為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余額的最高限額乘以外方股東注冊資本金到位的比例。因此,該公司本年度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為:(10×15000-3000)×50%=73500萬美元。

     

    Q:E租賃公司同境外某航空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E公司為其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境外航空公司按期向E公司支付租金。E租賃公司在開展該融資租賃業務時需要到外匯局辦理哪些手續?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持租賃合同、申請書、設備所有權轉移證明、上年度審計報告等材料,在其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Q:F公司為一家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企業年度可借外債額度為7億美元。該企業計劃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境外引入3架飛機,金額共計1.6億美元。該企業需要到外匯局辦理哪些手續?

    A:F公司首先需要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業務;其次,由于該筆外債是引進實物飛機,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該企業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且飛機完成報關進口后,還需持申請書、報關單等材料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類提款登記。

     

    Q:G公司為一家租賃公司,該公司從境外航空公司購買飛機,飛機將在第一筆預付款支付1年后進口。G公司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了飛機制造款。針對該種情況,G公司需要辦理哪些登記?

    A:G公司需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進行企業預付貨款報告。如果未按規定進行報告,會導致企業總量差額異常。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企業需要進行義務報告的不限于上述情況,具體可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Q:金融租賃公司、內資租賃公司能否借用外債?

    A:可以。金融租賃公司、內資租賃公司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的相關規定,在宏觀審慎規則下基于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Q:內資租賃公司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借用外債,額度如何計算?

    A: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應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其中: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式中,“期限風險轉換因子”在期限一年以上的為1,一年以下的為1.5;“類別轉換因子”無論表內、表外均為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為0.5。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式中,“資本或凈資產”,對企業按凈資產計,對銀行按一級資本計,對非銀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均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Q:A公司為經商務部門批準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外設立了一子公司?,FA公司擬從國外購買設備并租賃給境外其他公司使用,可否通過境外放款形式借款給境外子公司,由后者代為購買?今后A公司應如何從境外收取租金?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境內融資租賃公司可將從境外購買的設備租賃給境外公司使用,從境外承租人處收取租金。此類業務需要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融資租賃公司可持租賃合同、申請書、設備所有權轉移證明、上年度審計報告等材料在其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取得外匯局核發的登記證明和業務登記憑證,而后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戶,用于接受從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境內公司可通過境外放款方式借款給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使用,但境內公司借款給境外子公司并委托其購買設備無法規依據。

     

    Q:B公司為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與境內企業辦理售后回租業務,可否用外匯支付購買租賃物的對價,之后再從承租人處收取外幣租金?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因此,除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的貨物買賣應當以人民幣結算。根據外匯局《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批復》(匯復[2015]276號),區內融資租賃公司辦理售后回租業務時,可以選擇使用人民幣或外幣形式向承租人支付購買設備價款,承租人收取外幣的,不得辦理結匯。

     

    若區內融資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從承租人處收取外幣租金。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Q:融資租賃公司與境內承租人開展經營性或融資性租賃業務,承租人的境外母公司可否為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擔保?

    A:上述擔保屬于“外內內”結構的外保內貸。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辦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目前,可辦理的外保內貸僅限于境內金融機構對境內中外資企業的授信。因此,如融資租賃公司為銀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承租人可就支付租金義務接受境外擔保。而由商務部門批準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由商務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審批的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均為企業性質而非金融機構,因此,此類公司融資租賃項下承租人的境外母公司為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擔保,如果發生履約,資金匯兌將存在政策障礙。

     

    Q:經銀監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外保內貸業務如何上報擔保相關數據?

    A:金融租賃公司為受益人,在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業務下接受承租人的境外母公司或關聯公司為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提供的擔保,為外保內貸結構。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辦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由金融租賃公司履行擔保業務的數據報送職責。已接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將自身業務系統中的數據通過接口規范導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尚不能通過系統上報數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先以紙質報表方式上報數據,待系統接通后,再補報電子數據。

     

    Q:融資租賃公司可否為其境外子公司或項目公司的境外融資提供擔保,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A:融資租賃公司為其境外設立企業的境外融資提供擔保為內保外貸,需要在外匯局辦理登記。外匯局將從主體資格合法性,商業合理性、主債務資金用途、履約傾向性及是否存在潛在沖突等方面審核擔保的合規性,符合規定的將予以登記。

     

    其中,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是指被擔保人是否為境外依法注冊的機構,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企業還要經過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并在外匯局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商業合理性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確存在合理性。

     

    Q:融資租賃公司可否參與跨境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

    A:根據《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具有真實業務需求,并具有完善的外匯資金管理框架和內控制度,建立有相應的電子管理系統,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為1億美元以上且近3年無重大外匯為違法違規行為,貨物貿易分類為A類的企業,均可申請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備案。取得外匯局的備案通知后,主辦企業在境內銀行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和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在集中的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內辦理境內外資金的劃轉和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等業務。符合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可以參加外匯資金的集中運營管理。

    跨境人民幣業務

     

    Q:企業的預收貨款是否計入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中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A: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不納入跨境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Q:如果跨國企業集團的應計所有者權益發生較大變化,是否會影響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的流入額度?

    A:有影響。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 (銀發[2015]279號,下稱銀發279號文),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增加超過20%的,經主辦企業申請,結算銀行可以為其調增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減少超過20%的,結算銀行應及時為主辦企業調減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對于此前凈流入發生額超過調減后上限的部分,應在一個月內調出,以滿足新上限的要求。

    貨物貿易

     

    Q:A公司辦理一筆進口業務,但無進口報關資質,委托B公司進行報關進口,并由A公司向境外客戶付匯。A、B兩家公司均為一般貿易區企業,上述業務模式是否合規?

    A: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企業境外采購貨物應遵循“誰進口誰付匯、誰出口誰收匯”原則,即進口和付匯的主體必須是同一家公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除外)。按照題中模式辦理業務,在外匯局貨物貿易監測系統中兩家公司均會出現資金流、貨物流不一致的情況,進而影響企業貨物貿易評級,因此是不合規的。合規的方式是,B企業不但代理A企業報關、同時代理A企業付匯。

     

    Q:貿易信貸30天報告期限如何計算?延期收付款報告期限的計算是以實際進出口日期為準還是以報關單簽發日期為準?

    A:《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符合第三十七條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關于貿易信貸報告期限,對于預收貨款和預付貨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內;對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貨物出口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30天的計算起點以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進口日期為準。

    個人外匯業務

     

    Q:中國籍居民個人A與外籍非居民個人B結婚,在境內購房居住一段時間后一起移居國外。近期離婚,A回國定居,將境外離婚分割財產匯入國內,B將自己在中國境內資產變現出售,所得資金購匯后匯出。兩人應如何申報?

    A:A的匯入款為與外籍非居民離婚財產分割款,屬于居民個人單方面轉移的、從國外遷移回國內的自身資產,所以其基礎性質為移民轉移收入,應當申報在“521030-移民轉移”項下;外籍非居民B將其境內財產匯出,屬于境內非居民資金匯出,應統一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Q:境內居民個人A定期收到已移居境外的親屬B向其匯入的救濟款,后B在國外過世,A又收到B的部分遺產。A收到B的境外款項應如何申報?

    A:居民個人收到境外非居民個人的救濟款屬于捐贈,應申報在“421010-個人間捐贈及無償援助”項下。需注意421010只用于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之間的捐贈款,不包含企業與個人、企業與企業間之間的捐贈,后者應計入“421990-其他捐贈與無償援助”。A收到的遺產,應申報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

     

    Q:轄內居民個人A在直播平臺直播個人娛樂生活,免費供人觀看。某境外非居民個人B很喜愛A的直播內容,觀看直播一段時間后,匯入一筆款項給A作為活動經費。A應如何申報?

    A:直播與節目視頻在網絡上任何人均可免費觀看,交易性質不涉及付費提供影視服務,觀看方資助經費本質上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無償捐贈,申報在“421010-個人間捐贈及無償援助”項下。

     

    轉載自貿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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