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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11 星期四 農歷六月初四 繁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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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年你收到微信紅包,是否繳納個稅,需要區分情況!

    發布時間:2022-02-04 00:26:27  來源:  作者:
    新聞導讀:情況一若是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情況二若是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

    情況一


    若是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圖片

    情況二


    若是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圖片

    情況


    企業派發給社會個人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20%。無需取得個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去稅局開通匯總申報功能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匯總申報個稅就可以。

     

    圖片

    情況


    企業發放消費者的類似于購物滿100元派發30元購物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圖片

    參考一


    根據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圖片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


    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圖片

    參考三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來源:老三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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