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行收到公示催告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若因疏忽大意而錯誤付款,可能面臨“再付一次”的嚴重后果。2012年6月11日,某銀行承兌了一筆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 1000萬元,票據到期日為12月11日。承兌后次日,該票據在流轉過程中發生糾紛:票據第四手背書人辦理了貼現業務,但第二手背書人主張貼現行與貼現申請人相互串通, 騙取其持有的票據,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12月3日,法院向承兌行下達止付通知書,但由于承兌行接受法律文書的部門與業務部門工作銜接不到位,其仍于票據到期日向貼現行委托的收款人付款。公示催告申請人遂將貼現行和承兌行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決貼現行不享有票據權利,同時認為承兌行在收到止付通知情況下,未經許可擅自解付,應自行承擔責任,判決承兌行向原告支付530萬元(貼現行在判決前已經向該公司支付470萬元)。承兌行雖然有無條件付款的責任,但付款前應進行必要審查,并負有基本的注意義務。法院發出止付通知書,說明該票據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承兌行應當立即停止支付,待法院查明事實后,再依據有效法律文書對外付款。根據票據法有關規定,承兌行惡意或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公示催告期間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因此,若承兌行收到止付通知仍向持票人付款,事后法院又判決該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則承兌行面臨“二次付款”的風險,甚至還有可能被認定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受到罰款甚至拘留的嚴厲處罰。從本文案例來看,承兌行在到期付款環節存在操作風險, 一旦錯誤解付承兌行難咎其責。票交所模式下,承兌行完成紙票止付信息登記后,能夠實現以下多重功能:一是停止支付。承兌行完成付款確認后,票交所系統一般會在到期日從承兌行資金賬戶自動扣款解付;但若登記了止付信息,則票據到期不會自動付款,也就起到了“自動止付”的效果。該系統設計能夠提高付款效率,同時防范本案中錯誤付款情形的發生。二是禁止交易。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因此票交所系統禁止對止付票據進行交易,可以防范會員誤買入公示催告票據的風險,有效保障票據交易安全。三是信息公示。承兌行完成止付信息登記后,持票行可在票交所系統查詢到該票據狀態,持票企業可通過票交所官網獲知該票據風險信息,票交所系統還會在日終將新增止付信息發送給各接入點,從而充分提示持票人及時主張權利,達到風險預警和信息公示的效果,能夠有效降低公示催告凍結止付帶來的風險。票交所模式下,承兌行全面及時登記止付信息,是防范止付相關風險的基礎。若信息登記制度執行不到位,止付信息存在漏登、晚登的情況,則仍然會形成風險隱患。如前所述,承兌行收到止付信息,卻不做止付信息登記,直接后果就是票據到期自動扣款,造成承兌行被動解付。該錯誤付款行為雖不是承兌行主動所為,但卻是其怠于登記所造成的后果,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建議系統參與者充分認識到止付信息登記的重要性,提高執行票交所制度的自覺性,嚴格在收到止付通知當日完成信息登記,切實防范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