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理由,黃驊法院的最終判決如下:王振華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責令被告人王振華退賠受害人李關興損失512300元,退賠被害單位盂縣吉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損失343000元。
作為熟悉中國刑事法律法規的業內人認為:該案的結論存在諸多瑕疵和疑點,黃驊法院的審理過為草率,判決結果在量刑上過重,在退賠數額方面也犯了小學生都不會犯的低級錯誤。
1、使用假票情況。王振華2011年開始做柴油生意,古立攀買油經常不能即時付款,2016年古立攀欠貨款及利息110萬元。王振華在追款過程中,古立攀四次給了四張匯票,王振華都上網查詢確有該號碼匯票,信以為真才使用。第一張0475號35萬元匯票,王振華通過鄭文勝找李金志、李亮轉給滄州神華藥業兌付了34萬元;第二第三張4125號和0510號是35萬元和30萬元,分兩次抵押給朋友李關興借款378300元和291000元。
李關興先發現4125號匯票是假的,王振華隨即與崔玉欣、李鑫去內蒙古找到古立攀退回假票,古立攀又給王振華一張40萬元的匯票(4518號),并說這張肯定沒問題;交給李關興后經到銀行查詢核對,這張票和0510號都是假的;神華藥業0475號票于2017年11月在山西盂縣發現是假的。
王振華向李關興抵押借款都寫了書面憑證,并寫明如果匯票出問題由王振華負責;王振華接到神華藥業的是假票電話后從廣東專程回來到神華藥業寫出承擔還款責任的書面保證。而后就積極還款,到案發前共還款157000元。后因合伙開辦小煉油廠發生火災,血本無歸無力償還;2018年10月王振華在廣東省被盂縣公安局抓獲,2019年3月該案轉到黃驊市公安局。
2、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王振華也是受害者,雖然王振華有疏忽,但并不能由此斷定他明主觀上明知是假票而使用;如果他知道是假票絕不會同意古立攀以此還賬,這是最基本的。王振華若是故意詐騙,事前事發后不會給對方寫欠條寫保證,更不會積極還款,這與詐騙動機目的完全不符。王振華若是蓄意詐騙,他出于自保,也不會通過這么多中間人還都是朋友熟人實施作案,這明擺著留下被抓捕線索;實施票據詐騙人員如此弱智明顯解釋不通,只能說明王振華沒有詐騙故意即不知道是假票。
而作為與本案被告人王振華有重大利害關系和有重大利益沖突的單方面證詞到底有多大的可信度?我相信,常年從事案件審理工作的黃驊法院應該心知肚明。
該案中,已經確認鄭文勝、李亮、李金志得款203000元,而這部分錢完全沒經王振華之手,不應讓王振華退賠。這一點違反了罪行相一致原則。同時,已償還盂縣吉通汽貿公司的3萬元也是不應再退賠的。如果王振華確實構成犯罪,應按其實際得款退賠,王振華應退賠的最終金額不應是855300元,而應該是622300元。
綜上,王振華票據詐騙一案明顯不符合定罪判刑條件,王振華照樣被定罪判刑,而且判刑、判罰金、還要判退賠;這在詐騙案中是不多見的。
目前,一審的被告方王振華不服黃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已經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至于滄州市中院的二審到底會是如何結果,我們將拭目以待!